被保人: 30岁 男
侧重险种: 重疾险,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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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50000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000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80000
全残保险金
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系数表对应数值 × 基本保险金额/1000 × 已交费期数。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 | 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的该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100%给付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对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的合理的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该次住院医疗费用。 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且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表中相应的给付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责任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80000 | 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我们对其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后,按照100%给付该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对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的合理的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该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等待期后患疾病(及时续保者无等待期的限制),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我们对其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表中相应的给付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保险责任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及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系数表对应数值 × 基本保险金额/1000 × 已交费期数。 |
满期保险金 | 387200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 系数表对应数值 × 基本保险金额/1000 × 已交费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
轻型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本附加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本附加合同共保障100种重大疾病,并分为五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7.9 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① 基本保险金额; ②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在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及主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并且不再继续派发主合同以后年度的红利。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
健康关爱金 | 100000 | 若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已经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则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健康关爱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750000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生命关爱金 | 250000 | (1)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含)内身故,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关爱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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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康顺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980.4 |
主险 | 华泰福佑倍至保险产品计划 | 至75周岁 | 20年 | 1936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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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康顺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980.4 |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200000 |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80000 | |||||
主险 | 华泰福佑倍至保险产品计划 | 至75周岁 | 20年 | 1936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满期保险金 | 387200 | |||||
轻型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健康关爱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0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750000 |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0 | |||||
生命关爱金 | 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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